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「碩士班修讀辦法」
85.03.02系務會議通過;88.09.1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;
90.09.2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;92.09.19系務會議修訂第七條通過
94.09.12系務會議修訂第三條、第四條通過
98.06.19系務會議增訂第二條、第三條第五項,並修訂第四條第一項、第九條通過
102.06.20系務會議修訂第1條、第3條第1項、第4條第1項、第5條通過
104.03.13系務會議修訂第3條第1、2、3項、第7條通過
107.6.2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修業年限:至少一年,最多四年。
二、本系得於學校規定名額內,接受學生申請轉入、轉出本系碩士班。其相關作業要點,由系務會議另訂之。
三、畢業學分:
(一)除學位論文外須修滿三十二學分。經系主任核准後,四分之一學分得修習本校外系(所)課程,四分之一學分得修習外校或國外
課程。另補修課程、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及其他學位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。
(二)外國學生於修業年限內,須補修大學部之「中國文學史」、「中國思想史」以及「文字學」、「聲韻學」、「訓詁學」三科中任
一科及格。曾修讀上述科目且及格者,得憑中文或英文成績單於期限內依「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申請抵免。
(三)一般生(含陸生)非中(國)文學系畢業者,須於修業年限內,補修大學部之「中國文學史」、「中國思想史」、「文字學」三
科中任選一科及格;或超修碩、博士班課程二科及格。
(四)與本系簽訂校際選課合約學系,其開設課程之相關修習規定,均依合約協議書(或要點)內容辦理。
(五)申請轉入本系碩士班學生,其於原就讀學系(研究所)修習及格之學分,得計入本系畢業學分,最高不超過八學分。
(六)每學期選課學分上限為十二學分(含外系、外校),如因補(超)修、教育學程學分及其他學位學分需要,得依本系碩博班行事
曆規定時間申請超修。
四、學位論文指導教授:
(一)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人選,以本系具助理教授資格以上之教師為原則。
(二)學生應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定期限內,將「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」送交系辦公室。
(三)若有特殊論題,欲延聘系外或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皆須與一位系上專任教師雙指導。若擬採雙指導,須經指導教授雙方同意
及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通過。
(四)擔任本系研究生課程之兼任教師可擔任單一指導教授。
五、學位論文研究計畫審查:
(一)申請時間:得自修業第一學期起,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公布之申請期限內至本系網頁下載申請表格,經指導教授簽名後向系辦公
室提出申請(不得當學期提出當學期畢業),並繳交研究計畫一式二份。
(二)計畫內容:應詳述研究之動機、目的、方法及其範圍等,並須列明參考書目。
(三)審核方式:由系主任聘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查。
(四)審核結果:應依據審核之綜合意見修改研究計畫,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後,送交乙份留系辦公室備查;未通過研究計畫審查者,
不得申報論文題目。論文撰寫期間若有修改研究計畫者,仍應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,並送交系辦公室備查。
六、申報論文題目:自修業第一學期起,至學位論文考試前一學期,均可申報。
(一)申報辦法:通過研究計畫審查者,凡完成註冊程序後,始得於每學期學校規定申報論文題目期限內,至本校網頁完成網路申報
論文題目程序。
(二)原已申報但需更改題目者,可在其後各學期之申報論文題目期間,至教務處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單,於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後,
送交系辦公室。
(三)預計申請學位論文考試前一學期,仍可大幅度更改論文題目,惟須在大幅度改題目前,重新提出學位論文研究計畫審查;預計
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當學期,只可小幅度更改論文題目。
七、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:
(一)修畢應修習之學分。
(二)完成本系研究生「參加學術會議及發表論文辦法」、「古籍圈讀書目及考核辦法」之規定。
(三)通過學位論文研究計畫審查。
(四)自一○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(含一○五學年度提前入學學生),除核准免修者外,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,修習完「學術研究
倫理教育課程」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。
八、申請學位論文考試:
(一)具備申請學位論文考試之條件後,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,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公布之申請期限內,至本系網頁下載
「學位論文口試委員推薦表」及「學位考試申請書」各乙份,並繳交論文一式三份。指導教授之論文由學生負責送達,其餘口
試委員之論文,由系辦公室發函郵寄。
(二)完成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手續後,由本系安排於三至六週內舉行口試。
九、離校手續及繳交論文:
(一)學生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後,應依本校「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」規定辦理相關離校程序。至本系辦理離校手續時,應先行至「政大
全球校友服務網」更新個人資料,並繳交修訂完成之學位論文精裝本二冊、還清所借圖書。
(二)凡未繳交論文而欲先行辦理離校手續者,本系不予核可。
十、本辦法自一○七學年度入學之碩士班研究生開始適用。一○六學年度(含)以前入學之舊生尚未提交「指導教授申請書」者亦依本辦法第
四條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如有未盡事宜,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